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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5-16 11:13:23 阅读2 评论0 162012/05 May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

作者  | 2012-5-16 11:13:23 | 阅读(2) |评论(0) | 阅读全文>>

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2012-5-15 15:36:09 阅读5 评论0 152012/05 May15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 2012-5-15 15:36:09 | 阅读(5) |评论(0) | 阅读全文>>

税务总局肖捷局长在线访谈后续问答之二

2012-5-15 15:33:20 阅读7 评论0 152012/05 May15

  1.网友小薇:宋局长你好!还是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问题,由于政策之间衔接和解释的空白,就造成执行的不一致。但我想,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是要尽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受惠,企业都能免了,个体户免也在情理之中,但政策又不明确。另外,对于总分机构的企业,如果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向分支机构分发,对于达到小微标准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想再请你解答一下,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按照领购发票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2.网友会计男孩:肖局长,我们企业每月发票开具量比较大,主要针对的是零售客户(个人),目前月开票60万份左右,票面金额小,开票数量大,是我司发票管理的特点,日后会更多。我们能否像超市购物一样,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的,我们在纳税申报的时候,按照“无发票销售”进行申报?这是否合理、合法?或者还有其他什么办法能够在不增加或者少增加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

作者  | 2012-5-15 15:33:20 | 阅读(7)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作者  | 2012-5-10 13:45:19 | 阅读(13) |评论(0) | 阅读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

作者  | 2012-5-10 13:42:11 | 阅读(12) |评论(0) | 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信息交换)

2.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

3.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协查)

4.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

5.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正式申请审核表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审核表

8.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统计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

为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和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

作者  | 2012-5-3 11:08:28 | 阅读(19) |评论(0) |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政策解读的意义

税收政策是规范税收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之一。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做好税收政策的解读工作,对于帮助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新时期“服务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税收”税收工作主题,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税收政策解读的范围

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要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作者  | 2012-5-2 13:44:12 | 阅读(17)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2年4月中央财税法规

2012-5-1 19:42:20 阅读75 评论0 12012/05 May1

一、2012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通知》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

作者  | 2012-5-1 19:42:20 | 阅读(75) |评论(0) | 阅读全文>>

常州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2012-4-28 9:56:41 阅读54 评论0 282012/04 Apr28

常州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2012年3月21日下发执行)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收入类

1、关于股票股利,如何确定免税收入额?实际转让过程中,此部分免税收入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股票股利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免税收入额。该部分股票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减去股票票面价值后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券商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

权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按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的金融负债,是发行人与权证持有人之间达成交易合约的一个约定金,发行人为履行合约所应支付的成本、费用和将产生的损益,受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左右,在发行权证时无法确认,因此当权证持有人行权以及权证到期注销时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财税【2012】第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4、企业按规

作者  | 2012-4-28 9:56:41 | 阅读(54) |评论(0) | 阅读全文>>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2012-4-28 9:36:57 阅读29 评论0 282012/04 Apr28

原文发表: 2012-04-22   来源:中国税务报

1. 供暖企业提前收取的取暖费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均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再教育学习,拿发票回企业报销,企业是否可以将这部分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3.企业申请到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作者  | 2012-4-28 9:36:57 | 阅读(29) |评论(0) | 阅读全文>>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2012-4-26 20:47:11 阅读94 评论0 262012/04 Apr2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2011年度)

1、货运货代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货运货代联运、建筑安装转包等业务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收入基数,按该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准则)规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的营业收入。

2、企业发放的午餐补贴、职工通信费在税前如何扣除?

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指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当年没有发行(或公布)的,可以上年度的确定,以此类推。具体可由企业举证,税务机关根据合理性原则予以确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4、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税前扣除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所指“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小额贷款公司。

作者  | 2012-4-26 20:47:11 | 阅读(94) |评论(0) | 阅读全文>>

对公司异地经营如何监管的探讨

2012-4-25 10:13:35 阅读6 评论0 252012/04 Apr25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公司企业规模的增大、市场竞争范围的扩大等原因,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特别是在异地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何监管,是我们工商部门应该值得研究的一个新的课题。

       案例:A公司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B城市之外的C城市设立了一处加工车间,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C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求A公司办理分支机构执照时,A公司负责人称:我们设立的不是分支机构,只是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案的查处及讨论过程中,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C城市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因此,应以无照经营定性,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司法》规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行政处罚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或者家庭)和非公司制企业,不适用于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本案中虽然A公司没有使用任何其他名义,直接

作者  | 2012-4-25 10:13:35 | 阅读(6) |评论(0) | 阅读全文>>

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访谈录

2012-4-21 17:55:11 阅读12 评论0 212012/04 Apr21

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接受在线提问,现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转录如下:

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问: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09:45:23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

作者  | 2012-4-21 17:55:11 | 阅读(12)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企业可参照的形式)

2012-4-20 11:12:54 阅读21 评论0 202012/04 Apr20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2006]4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作者  | 2012-4-20 11:12:54 | 阅读(21) |评论(0) | 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在线答疑学习

2012-4-16 10:07:50 阅读40 评论0 162012/04 Apr16

问题

回复

李利威学习体会

1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汉语词典对“等”如此解释:

①品级;级别:头等|同等|三六九等。

②相同;一样:相等|等价|等腰三角形。

③等候;等待:等车|等机会|我在家里等你。

④表示列举未尽:我们学习数学、语文等课程。

⑤列举后煞尾:北京、上海、广州等三大城市。

税收政策中的“等”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是“列举后煞尾”呢?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字让纳税人在基层税局的自由裁量权面前一筹莫展。很高兴看到总局的这个答疑,昨儿听到一个平素蛮欣赏的税官说,只有 3号公告列举的才能作为福利费,很想驳他却发现除了一堆不痛不痒的法理外

作者  | 2012-4-16 10:07:50 | 阅读(40)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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